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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法三讀 政黨不得投資營利

立法院長蘇嘉全10日敲槌宣布政黨法三讀通過。(記者張嘉明攝)

立法院長蘇嘉全10日敲槌宣布政黨法三讀通過。(記者張嘉明攝)

2017/11/11 06:00

〔記者陳鈺馥、曾韋禎/台北報導〕今年適逢解嚴開放黨禁三十週年,歷經廿四年的推動歷程、橫跨八屆立院,立法院院會昨日三讀通過制定「政黨法」,規範政黨不得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違反者最高可處二千五百萬元罰鍰;連四年不推薦候選人參與選舉的「殭屍政黨」,更可廢止其備案。

黨禁解除30週年 完成立法

政黨法草案最早由立委陳水扁於民國八十二年提案,內政部也於民國八十九年草擬官方版政黨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內政部長葉俊榮認為,民進黨以前衝撞黨禁,「政黨法」完成立法,極具劃時代意義。

鑑於國民黨長期以黨營事業牟利,造成政黨之間不公平競爭,「政黨法」規定,政黨合法收入來源,僅限於黨費、政治獻金、政黨補助金、政黨為宣揚理念或從事宣傳的出版品之收入及其孳息。

政黨也不得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不得購置不動產,但供辦公使用的處所不在此限;若違反可處五百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停止經營或投資而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不得在機關、學校 設黨團

政黨法規定,政黨以黨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黨員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由黨員選出代表,召開黨代表大會;完成備案之政黨,應依法向法院聲請辦理法人登記。

為杜絕政黨將手伸進校園,法案規定,政黨不得在政府機關、軍隊、學校內設置黨團,違者可處政黨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解散的黨團組織仍不解散,可按次處罰。政黨不得招收未滿十六歲的國民為黨員;非基於自由意願,不得強制民眾加入或退出政黨,違者可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若黨員受政黨除名處分,不在此限。

另為避免有心人籌組「納粹復興黨」、「台灣三K黨」之類的種族歧視政黨,在政黨名稱及標章上,禁止有歧視性或仇恨性意涵。

連4年不參選 可廢止備案

內政部指出,全國有三百三十個政黨,大部分是久未運作的「一人政黨」或「殭屍政黨」,政黨連續四年不依法推薦候選人參與選舉,或連續四年不召開黨員或黨代表大會,可註銷廢止其備案。

在財務公開透明方面,政黨應設帳簿,詳細記錄會計事項,各項會計憑證,也應自會計年度結束起保存七年,未保留帳目者,均有處罰規定。

政黨法施行前已依人團法立案的政治團體,應在本法施行後兩年內,依法修改章程轉換為政黨,未修正的政團將廢止其立案,財產則比照政黨解散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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