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得風波》535號釋憲案曾闡明: 盤查應有明確客觀事實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警察能不能在路上隨便攔人盤查、看證件?律師陳敬暐指出,警察不可漫無理由,甚或以衣著不整、穿拖鞋、瞪警察為由而任意盤查路人,否則就是濫權、違反比例原則,逾越必要的程度。
律師:警方作法違反比例原則
陳敬暐說,2001年大法官釋憲535號認為,警方臨檢的規範不明確,臨檢的手段不論是路檢、取締、盤查、檢查,都屬對人或物的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與隱私權,應遵守法治國家警察執勤的原則,臨檢的要件、程序以及人民對違法臨檢行為的救濟,都應有法律的明確規範,才能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的精神。立法院也因應這項釋憲,訂立「警察職權行使法」。
但警察職權行使法中,對警察查證民眾身分的要件,立法者僅用「合理懷疑」有犯罪等的模糊之不確定法律用語,並沒有訂立明確的認定條件,陳敬暐認為,535號釋憲案闡明,警察人員對「人」的臨檢,因牽涉人身自由,要求更為嚴格,警方應舉證更明確的客觀事實,來證明已達「致生危害或有產生危害之虞」的程度,警方要有客觀上90%的相當理由,比如疑犯看到警察轉身就逃,或刻意轉頭閃躲,才能對當事人實施盤查臨檢,而非僅憑低度的合理懷疑。
至於對「場所」的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客觀上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陳敬暐解釋,理論上大約要有5、60%的合理懷疑,比如聞到車內有刺鼻異味,即可合理懷疑藏有毒品,才可臨檢。
不能因穿拖鞋、長得醜就盤查
陳敬暐認為,目前警職法的盲點在於,「相當理由」仍流於抽象而不具體,警方應將過往的辦案經驗,量化整理一套具體的認定、舉證標準,讓基層警察有所依循,路人衣著不整潔、穿拖鞋、長得醜、看不順眼,都不應是盤查的理由,雖然通緝犯3個字不會寫在臉上,「但心裡有鬼的人會瞪警察嗎?神情慌張,眼神閃躲、飄忽才合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