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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寶」中國阿里專屬 我商標戰2連敗

智慧財產法院認為,支付寶已是著名商標,歐付寶的申請具惡意,有混淆誤認之虞,判敗訴;但仍可上訴。(彭博)

智慧財產法院認為,支付寶已是著名商標,歐付寶的申請具惡意,有混淆誤認之虞,判敗訴;但仍可上訴。(彭博)

2017/03/16 06:00

〔記者王定傳、張慧雯/綜合報導〕「付寶」兩字專屬中國業者阿里巴巴?國內第三方支付業者歐付寶為此大打商標官司,卻已連吃兩場敗仗。

歐付寶以「ALL PAY ALL付寶及圖」申請商標獲准後,遭先以「支付Alipay.com & Device」、「ALIPAY」等申請支付寶商標的阿里巴巴指控侵權,經濟部智財局雖做出支持歐付寶的處分,但遭經濟部訴願委員會駁回。歐付寶隨即對經濟部提出行政訴訟,但智慧財產法院仍認為,兩者近似程度不低,使用的商品及服務類似,且支付寶已是著名商標,歐付寶的申請具惡意,有混淆誤認之虞,判敗訴;可上訴。

被指惡意 歐付寶傻眼

對最新判決,國內兩家「付寶」都很驚訝。歐付寶表示,對判決結果內部仍在討論中,是否上訴尚未有定論;智付寶聞訊相當意外與驚訝,表示將再詳細了解狀況。

歐付寶主張,他們是台灣歷史最悠久、知名的第三方支付業者,其商標設計概念是結合公司名稱與第三方支付,和支付寶商標外觀、觀念、讀音不同,且付寶就是付款之意,非獨創,識別性低。

歐付寶還指,阿里巴巴服務對象非我國消費者,我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二○一五年才實施,在此之前無法使用支付功能,何以支付寶在二○一一年、歐付寶申請商標時就是著名商標?

合議庭認為,「付寶」非固有中文詞彙,不等於付款,兩商標近似、類別具高度關聯性,支付寶商標經阿里巴巴長期使用,已是著名商標,具有識別性,兩者同為第三方支付業者,歐付寶的關係企業還曾是阿里巴巴「支付寶購物卡」在台經銷商,歐付寶的行為是為了搭著名商標便車,具惡意。

另,歐付寶主張法規未開放,何以成為著名商標?合議庭認為,我國消費者可透過網站資訊尋求服務,加上阿里巴巴也有與台灣業者合作,使台灣網路商店及消費者都可使用支付寶。

智慧財產法院認為,支付寶已是著名商標,歐付寶的申請具惡意,有混淆誤認之虞,判敗訴;但仍可上訴。(記者王定傳翻攝)

智慧財產法院認為,支付寶已是著名商標,歐付寶的申請具惡意,有混淆誤認之虞,判敗訴;但仍可上訴。(記者王定傳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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