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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法制局建議 「名模條款」應增列「通勤費」!

2019/04/09 18:43

行政院去年通過俗稱「名模條款」的所得稅法修正草案,立法院法制局認為,為符合量能課稅原則,建議增訂「通勤費」特定費用(資料照)

〔記者巫其倫/台北報導〕行政院去年通過俗稱「名模條款」的所得稅法修正草案,立法院法制局認為,為符合量能課稅原則,建議增訂「通勤費」特定費用,並建議參考日本稅制,按納稅義務人薪資收入多寡,設不同之費用扣除比率。

「名模條款」明訂 「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上工具支出」3項費用,可於申報綜所稅時核實減除,單項減除上限為薪資所得3%,合計最多可減除薪資所得9%,初估7萬多人適用,稅收損失約20億至42億元。

立院法制局針對俗稱「名模條款」的「所得稅法第14條及第126條條文修正草案 」提出評估,建議參考外國稅制,增訂「通勤費」,未來也可進一步參考德國稅制,採更廣泛的概括項目實額扣除,可以實報實銷扣除其成本費用,以符合量能課稅原則。

另外,法制局也建議,可參考日本做法,取得薪資收入的必要費用,不應另列為特別扣除額,未能提供必要費用證明者,可根據納稅人的收入多寡,設定不同費用扣除比率,對納稅人會更加公平。

對此財政部官員認為,通勤費的支出不大,不符合重大性原則,「名模條款」是否增訂通勤費要研議;針對法制局認為草案不符合量能原則,官員則認為,一般民眾大多採20萬元薪資扣除額,也可節省稽徵成本,若是高收入者,則可採核實減除,這部分符合量能原則。

至於稅損方面,目前初估名模條款稅損最高約42億元,若再加上通勤費,稅損肯定會比42億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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