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彰銀經營權案 財政部:今上訴

2017/06/12 18:27

財政部次長蘇建榮。(記者吳佳蓉攝)

[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趕在上訴期最後一天,財政部次長蘇建榮今召開記者會表示,5月17日高等法院作出的彰銀經營權案二審判決,判決理由矛盾,重要事實也未予以調查,且有違背法令疑慮,財部今日正式提起上訴,將持續爭取既有權益,維護全民及公股權益。

台新金因不滿2014年12月底、第24屆股東會改選中失利,喪失經營權,狀告財政部「背信」並求償。去年4月27日一審判決認為,雙方具有契約關係,在台新金為彰銀最大股東期間,財政部不得妨礙台新金取得董監席次過半,但僅屬一次性契約,財部不需賠償,也不需改派董事。結果雖或有輸贏,但較利於財部。

官司打到二審,台新金改採僅聚焦「契約關係」策略奏效,5月17日出爐的判決結果反偏向利於台新金,認定財政部與台新金存在契約關係,財政部在「未釋出彰銀股權前」且「台新金為彰銀大股東」狀態下,應支持台新金取得彰銀6席普通董事中的5席。

對於二審判決,蘇建榮表示,判決認為財部2005年針對彰銀發行特別股發出的公函,對包含台新金在內的所有潛在投資人,都具有「懸賞廣告」效果,暗示誰得標,則就與財部形成契約關係。但財部要求調查當時其他潛在投資人對公函的解讀時,卻又遭拒絕,明明為重要證據卻未調查。

同時,他指出,判決認為,財政部曾在過去董監改選時支持台新金取得過半席次,並因此推論契約關係存在,但這與客觀事實完全不符。事實是,立法院200年3就曾決議,公股不得於改選時支持非公股代表,財部從未違反此決議;先前幾次董監改選,即使有與台新金進行席次協調,但都是基於當時財部持股情形來協議。

同時,對於判決認為雙方「表決權拘束契約有效」,但卻未思考是否與2005年彰銀發行特別股當年的法規、司法見解及彰銀公司章程規定相互牴觸,有時序顛倒錯亂,適用法規不當的違法問題。

蘇建榮表示,基於維護彰銀員工、股東及全民資產權益,今日正式提起上訴,希望能透過司法審議釐清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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