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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城公司連年虧損卻發年終 監院糾正桃市府

監察院。(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監察院。(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2017/08/15 11:27

〔記者林良昇/台北報導〕監察院指出,2010年成立的桃園航空城公司,截至去年底累積損失1億487萬餘元,依規定不得發給員工年終獎金,卻連3年發年終,甚至年年增加人力,大幅調升員工職等,造成每年用人成本逾總營業成本5成,監院認為,桃市府未積極督促航空城公司改善,今通過糾正桃市府。

監院表示,桃市府所屬航空城公司自成立後持續虧損,且營運情形未見起色,桃市府亦未積極督促改善,有多項違失,監院今通過監委陳小紅、楊美鈴的糾正提案,糾正桃市府。

監委指出,航空城公司章程訂有眾多營業項目,卻未積極拓展業務、增裕營收,以致除營業資產租賃及政府補助收入外,並無其他營業收入來源,截至去年底,累計營業損失達1億487萬餘元,且營運資金長年閒置,未加妥善運用,營運績效不彰、缺乏企業經營理念。

監委也表示,航空城公司員工薪資待遇採用人費率單一薪給制,依規定不得發員工年終工作獎金,但航空城公司於2010年度至2012年度以照顧員工,體恤工作辛勞為由,比照該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放規定,發給年終獎金;且在公司連續4年虧損下,於2014年初以調整職等方式,大幅調高員工薪資;監委認為,原桃園縣政府及航空城公司均有違失。

糾正案文指出,航空城公司因航空城計畫尚未辦理區段徵收公告相關作業,難以取得機場周邊產業用地,公司營運無法依原訂章程項目執行,2013年後營業收入僅執行「營業資產租賃」,卻連年增加人力,各年度用人費用均逾總營業成本5成,致營業損失逐年遞增。

監委認為,由於「桃園航空城附近地區計畫」規模及內容多次變更,加上機場周邊產業用地尚未取得,致航空城公司業務推展面臨困難,行政院及桃市府應於都市計畫等面向檢討,協助、督促航空城公司改善營運,檢討航空城公司定位,與相關主管機關合作,落實設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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