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又下重手!黃之鋒再判10年 明年1月出獄落空
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的「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儘管已認罪,5日仍遭高等法院判處10年徒刑,須服刑至2036年。(法新社檔案照)
前香港民主派政黨「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在認罪「串謀外國勢力」指控後,五日遭法院判處十年刑期,使得原定明年一月獲釋的黃之鋒,在涉及港區國安法罪行難以減刑的情況下,將服刑至二〇三六年。
總統府表達最嚴厲譴責
總統府發言人郭雅慧表示,北京當局及港府長期以「國家安全」為名,利用「港版國安法」等威權工具,對黃之鋒等香港民主人士進行無止境的政治追訴,嚴重侵害香港人民的基本人權與自由,總統府表達高度關注及最嚴厲譴責,台灣也將持續與所有堅持自由、守護民主的人們站在一起。
現年卅歲的黃之鋒,因「反送中」運動等案在二〇二〇年十一月被還押及服刑,二四年因在「立法會初選顛覆案」中被控顛覆國家政權罪罪成,遭判處四年八個月刑期,至今已被連續關押近六年。去年他另遭起訴「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今年九月認罪。
黃之鋒遭控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至十一月廿三日,與前眾志黨主席羅冠聰及其他身分不詳者,串謀請求外國、境外機構對香港特區、中國政府施加制裁、封鎖或其它敵意行動。法官譚耀豪指出,因案發時香港社會正處動盪之際,法治面臨重大風險,黃之鋒與羅冠聰等人的行為加劇香港困境,且國安法生效後仍未改變意圖,持續推行所涉及的外部勢力計畫,認定本案「罪行重大」。
譚耀豪以美國在二〇二〇年撤銷對香港特殊地位和優惠待遇,以及對中、港官員實施制裁為例證,諸如此類的制裁和敵對措施,正是黃之鋒與羅冠聰等人提出的訴求。譚耀豪強調,對黃之鋒的量刑是依據國安法生效後之行為,十年刑期沉重,但法院必須表達對其犯行的厭斥。
黃之鋒在聆聽判決時神情嚴肅但情緒冷靜,向到場旁聽和聲援的民眾點頭致意,並出聲向支持者表達謝意。美國駐香港及澳門總領事館發表聲明,強烈譴責這一判決顯示「北京將竭盡所能噤聲在香港倡議基本自由的人士」,要求立即釋放黃之鋒。
美聯社報導,黃之鋒的判刑顯示當局設法盡可能關押指標性社運人士的決心,加深對公民運動的寒蟬效應。喬治城大學亞洲法律中心研究員黎恩灝指出,只要政府認定有其必要,便能反覆將國安法武器化,讓特定政治犯難以重見天日。
中國民運人士王丹發聲明痛斥判決「無恥」,一個自稱強大的政權,如此追殺一個年輕學子,凸顯這個政權的心虛和殘暴,再次戳破中共的面具,證明這是一個下定決心,要與普世價值和自由理念為敵的政權。黃之鋒付出這樣的代價,他是時代的英雄,是香港的驕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