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民主派辦初選 選管會恫嚇「恐觸法面臨7年監禁」
香港選管會警告,民主派辦初選 ,恐違反國安法、觸犯選舉條例。(法新社)
〔編譯陳成良/綜合報導〕港府連日警告民主派初選可能違反港版國安法,中國兩大涉港機構-北京駐港聯絡辦公室(中聯辦)和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港澳辦)也加入譴責行列,香港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14日更加碼警告,民主派初選恐違反港版國安法第29條,還可能觸犯相關「選舉條例」,面臨最高7年監禁!
綜合港媒報導,選管會在聲明中強調,香港法例並沒有所謂「初選」機制,任何所謂「初選」並不構成立法會選舉或公共選舉程序的一部分。選管會並提醒,組織或個人參與任何選舉相關活動時,應小心留意有否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9條。
第29條規定,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即屬犯罪。
第29條第5款還提到,透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居民對中央或香港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者,也在此列。
選管會發言人指出,選舉是嚴肅的事情,選舉程序受有關選舉法例嚴格監管。公共選舉必須在公開、公平和誠實的情況下進行。他停醒民主派,根據《選舉條例》第7至9條,任何藉賄賂、武力、脅逼或欺騙手段以誘使他人參選或不參選的行為,均屬舞弊行為,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500,000元及監禁7年。
另外,選管會強調,根據《立法會條例》第42條,已遞交提名表格的候選人,只可在提名期結束前撤回其提名。現行法例不容許候選人在提名期結束後退選,也沒有所謂「棄選」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