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歌法生效 可查案發前FB、IG發文當證據
香港支持民主的示威者12日在一處商場內示威。(彭博)
〔編譯管淑平/綜合報導〕香港國歌法12日公佈生效,香港媒體報導,根據警務處向員警發出的執法指引,案發前的行為都可成侮辱國歌罪的證據,包括在社群媒體發表的圖文,私人派對也可能被視為該法定義中適用國歌法的公眾場所。
「香港01」、「香港電台」報導,警方對內發出執法指引說明執法注意事件,當中指出,警方針對涉嫌違反國歌法案件蒐證時,涉案人在案發前的行為可成為證據,包括涉案人是否曾公開在社群媒體表明有意侮辱國歌,案發當時使用的語言、發出的聲音、肢體動作,在場人士是否發出勸告,都是認定罪行的考慮因素。
該指引舉例,若在足球賽演奏國歌時發出噓聲、比出髒話手勢,就可能觸法;若是公開演奏、演唱國歌走音、唱錯歌詞,則要看其是否有意侮辱國家。警方的指引也說,只要沒有侮辱意圖,用國歌當手機鈴聲、街頭演唱就不犯法。
另外,國歌法中明定不得將國歌當作「公眾場所」背景音樂,此「公眾場所」適用範圍,不限於案發時大眾有權或獲准進入之場所,若一家餐廳在某時段被包場當私人派對場合,就仍屬於「公眾場所」,受該法規範。
支持香港民主的示威者12日在金鐘一處商場內,舉起「緊急求救」(SOS)字樣布條,抗議北京扼殺香港自由。(彭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