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1晚發3稿」自打臉! 指中聯辦依基本法設立後再推翻
香港政府昨晚3度發布新聞稿,最後甚至打臉原先說法。圖為香港中聯辦主任駱惠寧(左)與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右)。(法新社)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香港中聯辦日前聲稱不受《香港基本法》(下稱基本法)約束,引發香港各界譁然。香港政府昨(18日)晚3度發布新聞稿,先是表示中聯辦依基本法第22條設立,隨後修訂新聞稿刪除基本法22條相關字眼,最後更是直接發布新稿推翻上述說法,稱中聯辦「不是」基本法第22條所指之機構。
綜合香港媒體報導,香港政府昨晚6時52分發布新聞稿表示,「中聯辦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基本法》第22條第2款設立的3個機構之一」,「一如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中聯辦及其人員均須按照《基本法》第22條第3款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香港政府昨晚11時36分針對上述新聞稿發布修訂版本,其中指出「中聯辦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區設立的3個機構之一」,「中聯辦及其人員均須遵守《基本法》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完全刪除原先新聞稿中有關基本法第22條之字眼。
香港政府今(19)日凌晨0時27分再發另一則新聞稿強調,中聯辦「是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不是《基本法》第22條第2款所指『中央各部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直接推翻港府昨晚6時許發布的新聞稿。
這篇最新的新聞稿也補充道,中國外交部駐港公署是根據基本法第13條設立的機構,中國解放軍駐港部隊是根據基本法第14條設立的機構,意指兩者亦非根據基本法第22條設立的機構。
然而,香港政制事務局2007年曾提交給香港立法會一份名為「在《基本法》第22條下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的文件時,其中寫明上述機構包含中聯辦、中國外交部駐港公署及中國解放軍駐港部隊,意即香港政府今日凌晨的新聞稿亦一舉推翻過往官方文件的說法。
《香港基本法》第22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如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須徵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並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一切機構及其人員均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香港政府昨晚發布新聞稿後又修改內文,刪除基本法22條相關字眼。(擷取自「香港電台視像新聞 RTHK VNEWS」臉書粉絲專頁)
香港政府今日凌晨再發布另一則新聞稿推翻昨晚說法。(擷取自「香港電台視像新聞 RTHK VNEWS」臉書粉絲專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