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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對南海行使司法權 「非法入侵」最高判1年徒刑

中國今日公佈的「涉海司法解釋」刻意不提南海仲裁,強調其法律解釋依據為中國法律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美聯社)

中國今日公佈的「涉海司法解釋」刻意不提南海仲裁,強調其法律解釋依據為中國法律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美聯社)

2016/08/02 17:19

〔編譯周柏憲/綜合報導〕中國最高人民法院今日(2)公佈兩份「涉海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發生在我國(中國) 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二)》,今日起對中國管轄海域行使司法權,包括有領土與水域爭議的東海及南海。

根據司法解釋,中國管轄海域包括內部水域、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若有人在上列海域非法捕魚,當局將處以行政處罰或是刑事處罰。但是,這份司法解釋未提及南海仲裁的判決,刻意強調其解釋依據為中國法律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最引人注目的是涉海司法解釋(二)的第二條規定:如果經過驅趕而拒絕離開者;被驅離後又非法進入中國領海者;非法進入中國領海被行政處罰或是刑事處罰,一年內又非法進入中國海域者;非法進入中國捕撈水產品者,皆視為刑法的「情節嚴重」者,最高可被判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人民法院報》,最高法院的相關最高負責人認為,海上航行自由是國際法原則,外國船隻享有無害通過權,儘管如此,航行自由與無害通過不應該違反沿海國的領海主權、毗連區管制權、專屬經濟區、以及大陸棚主權。最高負責人也表示,此次公佈的司法解釋,提供相關執法單位執行「行政處罰」以及追究「刑事責任」的司法保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刑法的「情節嚴重」者,最高可被判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圖擷自中國最高人民法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刑法的「情節嚴重」者,最高可被判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圖擷自中國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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