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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週報-報稅季登場〉未分配盈餘投資 免加徵5%營所稅

2020/04/27 05:30

今年企業申報營所稅有兩大利多,包括未分配盈餘稅率由10%降至5%及「產創條例」投資抵減上路。(資料照)

記者巫其倫/專題報導

今年企業申報營所稅有兩大利多,包括未分配盈餘稅率由10%降至5%,加上「產創條例」投資抵減上路,若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免加徵5%營所稅。不過,課稅所得超過12萬元、未逾50萬元的中小企業,營所稅稅率調升至19%。

課稅所得50萬以下 營所稅調升至19%

立法院去年6月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案,財政部配合發布「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企業若以2018年以後的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且投資金額超過100萬元,並在盈餘發生後3年內提出申請,可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辦法,免加徵5%營所稅。

未分配盈餘稅率降至5% 實質投資可免稅

財政部賦稅署舉例,若A企業2018年未分配盈餘有500萬元,且在次年起3年內,也就是2019年至2021年底,用於實質投資的支出為150萬元,今年5月申報2018年未分配盈餘時,可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僅就350萬元加徵5%營所稅。

勤業眾信會計師陳惠明提醒,企業要注意資本支出的「投資日」與「付款日」所屬年度不同,可能影響可減除的金額;換言之,「投資日」與「付款日」均須在盈餘年度3年內,才可做為該盈餘年度的減除項目。

舉例來說,若A企業在2018年12月下訂單,向國外供應商以分期付款方式,採購2億元生產設備,並在該年支付訂金4,000萬元,該設備於2019年10月1日完成交貨驗收(即投資日),餘款1.6億元分4年支付。

訂金部分,因不符合於盈餘發生年度次年起3年內支出,不得申報為2018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餘款部分,1.6億元分4年支付,前3年可申報為2018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第4年已就不能減除,企業不可不慎。

此外,今年辦理201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也只能就2019年已支付的4,000萬元申報減除,2020、2021年支付的8,000萬元,完成最後一筆付款後才能更正申報減除,並申請退還溢繳稅款。

陳惠明建議,企業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投資日」與「付款日」落在同一個3年內,是最沒爭議的方式,可減除金額才不會受影響。不過,即使無法落在同一個3年內,仍有解方,可透過分期興建、分批交貨等,使得抵稅效益最大化。

留意投資日與付款日 超過3年無法減除

他指出,假設採分期興建,可以各期興建完竣驗收日做為投資日;若是分批交貨,可以各批設備交貨日做為投資日,企業可彈性分批興建及交貨,分散扣抵多年度的未分配盈餘稅負,一樣能符合3年內進行實質投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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