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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在場白單照開 不符SOP撤單

黃姓車主取車時發現一張白單夾在擋風玻璃,員警則在一旁拍照,依照SOP應改開紅單。(記者林嘉東攝)

黃姓車主取車時發現一張白單夾在擋風玻璃,員警則在一旁拍照,依照SOP應改開紅單。(記者林嘉東攝)

2016/03/14 06:00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駕駛轎車的黃姓男子違停,返回取車時發覺警方已開出一張白單夾在他的前擋風玻璃上,女警員正在拍照,拍完即走人;黃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警方取締他違停時,他已到場,警方應開紅單才對。基隆地院認為,警方確實違反開罰單的SOP,撤銷原處分,黃不用受罰。

黃姓男子駕車至基隆市信二路,違停在基隆市信義市場旁巷口,擋住後方公車通行,造成後方車輛回堵,陳姓女警示意黃把車開走,但陳員2分鐘後回到現場,發覺黃仍然違停未開走。

陳員於是開出白單(逕行舉發通知單)逕行舉發,將白單以雨刷夾在黃男車子的擋風玻璃上,正站在車旁拍照取證時,買完菜趕回取車的黃見狀,央求不要開單,但陳仍於拍完照後離去。

黃男後來收到900元罰單,主張警察取締他違停時,他人已回現場,警察應開紅單舉發他,而不是把白單放在他車窗上就走人。

法院審理時,陳員證稱,黃的車違停在紅線上,違規事實明確。她開白單時車主不在車上,等她開完白單後,黃才現身。

法官問她:「在開白單時,車主已出現,不是應該當場舉發嗎?」陳稱,黃出現時,白單已經寫好放在車窗上,她拍照時,黃才出現。

法官追問:「若遇此特殊狀況,妳們是否有什麼作業的標準程序?」陳回說,沒有明確標準程序。

法官判決認為,警政署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中明訂,警察開單時,如違規者到場,應當場開紅單舉發,不得事後開白單逕行舉發,陳員對已經到場的黃仍開白單舉發,而不是直接開紅單,違反舉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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