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法擴大 沒同居也適用
〔記者吳亮儀/台北報導〕遇到恐怖情人又多了一項保護自己的利器。衛生福利部表示,《家庭暴力防治法》過去的保護對象只限親屬、配偶、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等對象,但去年修法並擴大適用後,下月4日起,只要是現任、或曾有親密關係的男女朋友對彼此有身體、精神傷害,就可聲請民事保護令。
衛福部保護司人員指出,未來對於年滿16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有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狀況的被害人,將可準用家暴法聲請民事保護令。
可獲得的保護包括警察人員保護措施、被害人隱私保護、醫療機構驗傷、加害人處遇、違反保護令罪等保護措施。未來一般男女朋友或同性伴侶即使沒有同居事實,如果有遭受對方肢體或精神的暴力,可以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並尋求相關單位的協助與保護,不再求助無門。
保護司長張秀鴛表示,《家庭暴力防治法》是亞洲第一部防治家庭暴力的專法,87年立法通過讓法入家門,96年開始將「同居關係」納入適用,去年擴大對未同居親密關係伴侶的保護,未來情侶間發生暴力或是糾纏不清將有法可管,希望被害人勇於求助。
大人小孩在竹南警分局前宣導終止家暴。(資料照,記者鄭鴻達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