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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股權 李珍妮稱是分手費

李珍妮(右)到北院開庭,前男友吳春台告她偽造文書。(記者張文川攝)

李珍妮(右)到北院開庭,前男友吳春台告她偽造文書。(記者張文川攝)

2015/12/30 06:0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開發金控前執行副總吳春台,控告前女友李珍妮6年前擅自將2人合資開設的服飾店股權移轉到她的名下,檢方依偽造文書罪嫌起訴李珍妮,台北地院昨首度開庭,李珍妮說是吳春台授權她去移轉股權,當做給她的分手費,時隔5年為了安撫老婆米凱莉才告她;法官訂明年3月8日再開庭。

吳春台指控,多年前他出資1000萬元,與李珍妮合資開設服飾公司,由李珍妮掛名執行長,2人98年6月分手,同年12月他和米凱莉結婚,婚禮前夕李女卻要求他簽股權轉讓同意書還傳簡訊、送紙條威脅他,若他不同意,她就會出席婚禮,吳此部分並未報案。

吳春台委請律師調查,發現他價值1000萬元的服飾店股權,被私自移轉到李女名下已達5年,公司改選董監事會、改名、改章程、變更營業項目,他完全不知情,懷疑她私刻他印章辦理移轉,控告李珍妮偽造文書、恐嚇,北檢起訴偽造文書罪,恐嚇罪不起訴。

李珍妮昨出庭說,分手時吳春台簽給她一張無條件轉讓股份同意書,但之後公司裝修,同意書搞丟了;同年底她看到吳春台和米凱莉的喜帖,心灰意冷,知道已無法挽回吳的感情,她再回頭找同意書卻遍尋不著,她只好在同年12月25日製作新的轉讓同意書,送去吳春台家管理室要吳補簽。

但當天是吳春台婚宴的大日子,李珍妮說,吳春台打給她說沒空處理,且不想繳贈與稅,不要用無條件移轉,要改以200萬元買賣的形式來轉讓,吳口頭授權她蓋他在服飾店的印章。

李珍妮強調因信賴吳春台,才依他的指示去辦理移轉,沒留證據,移轉和行政程序都由會計師處理,她認為過程合法,也有獲吳授權,自認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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