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針對致命處行凶 郭彥君判3年
2015/12/26 06:00
〔記者金仁晧/台北報導〕今年7月,男子郭彥君在台北捷運中山站持刀隨機刺傷4名民眾,檢方原依殺人未遂等罪起訴,但士林地院認定非針對致命部位,且力道不重,變更法條,改依傷害罪判3年徒刑;另郭男到超商偷拿水果刀,則被依竊盜罪判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力道不重 法官變更法條
判決指出,今年7月20日晚上8點40分,郭男先到超商偷水果刀,15分鐘後步行到捷運中山站4號入口,走電扶梯而下,沿著左側快速通行處前進,一路刺傷電扶梯上4名乘客,分別刺傷其左側上胸、肩膀、背部等部位,保全人員趕到場,拿著滅火器和郭男對峙,與多位民眾聯手壓制郭男。
郭彥君曾於偵查中供稱,若當時在捷運站內沒有被阻止,「會殺到全部的人都死光」。法官認為,依精神鑑定結果,郭彥君對挫折忍受度低,可能面對檢察官尖銳刺激的問題及羈押壓力,才會做出自我毀滅式的回應。
法官考量,郭男和被害人不熟識,沒有怨仇,在行進中依序對4人各揮刺一刀,力道不重,非針對致命部位,4人傷勢不重,當天就離開醫院,認定郭男僅有普通傷害犯意,沒有想致人於死,因而做出以上判決。
昨郭男到庭聆判,著黑色高領外套,全程面無表情,宣判後被送回新店戒治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