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機車族失能 車主賠275萬
顏男後頸椎部開刀留下疤痕。(記者劉慶侯攝)
〔記者項程鎮、劉慶侯/台北報導〕台北市王姓男子開車行經台北市中正區,未遵照「慢」字禁制標線減速慢行、停車再開,撞上顏姓機車騎士,導致顏男頸椎關節脫節、雙手手指經常無力,喪失勞動能力76.9%,顏男指自己婚事因此告吹,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見解,判決王男應賠償275萬5491元及利息,全案確定。
顏男昨日聽到判決確定勝訴後,只淡淡的說「公道正義自有公斷」,這是「逆轉勝」。
判決指出,100年2月8日上午9點45分,王姓男子駕駛小客車行經台北市汀州路和金門街口時擦撞機車,導致顏姓騎士被壓在王男小客車底,送醫急救後,顏男頸椎關節脫節、雙手手指經常無力,喪失勞動能力76.9%,顏男提告求償859萬4890元。
頸椎關節脫節、手指無力
顏男表示,車禍後,原本論及婚嫁的女友離他而去,和父母從事花卉栽培工作也沒法再做,終身只能從事輕便工作,他花一年時間復健,後來通過國家基層特考,目前在地政事務所當職稱「書記」的基層公務員。
王男則表示,案發時他的車速只有20公里,根據交通安全規則,路權是他的,顏男應讓他的車子先行。
高等法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王男行經交岔路口前,未遵守「慢」字禁制標線,沒有減速慢行、暫停在停止線,就開進交岔路口,導致轎車左前車頭撞擊顏男的機車右車頭,應負肇事7成責任。
至於顏男方面,明知王男駕駛的右方車有優先路權,卻未禮讓右方車,則應自負3成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