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控軟體視同監視器 亂裝一定觸法
2015/10/05 06:00
〔記者錢利忠、金仁晧/台北報導〕律師林俊峰表示,安裝監控軟體「就像在人家家裡裝監視器一樣」,就算沒擷取到露點照,使用電腦過程也是不公開活動,仍明顯構成妨害秘密罪;至於未經同意亂裝軟體、無故變更電磁紀錄,也涉犯妨害電腦使用罪。因這兩罪均屬告訴乃論,有人提告,檢警就會介入偵辦。
林俊峰指出,林男此舉同時涉犯妨害秘密及變更電磁紀錄兩罪,前者可處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後者可處5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本案屬一行為同時觸犯兩罪,將依刑度較重的變更電磁紀錄罪論刑。
國內過去也有類似案例,96年間,許姓電腦業者將木馬程式植入顧客電腦內,利用遠端監控程式,24小時監看被害人的電腦內容,侵犯被害者隱私,被台北地院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判刑3月。
另去年5月,新北市周姓「小王」利用手機App軟體,監控已婚女友人的行蹤,竊錄女友人與丈夫通話,被依妨害秘密等罪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