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強盜 10事由加重刑度
2015/09/19 06:00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司法院指出,搶奪和強盜等暴力犯罪,造成被害人身心極大恐懼,嚴重影響社會治安,為提供法官審理上述案件時,有適當的量刑參考依據,司法院刑事廳日前邀集專家學者開會討論,共歸納出10種加重刑度事由。
與會學者專家認為,搶奪和強盜罪被告,如為主謀、預謀計畫犯罪(例如:冒充員警、製造假車禍等)、共犯眾多、持凶器、對老弱、殘障或孕婦犯案、湮滅證物(例如:破壞監視器等)、造成被害人受傷等8種情形都應加重刑度,再加上累犯、故意對兒少犯罪等2項法定加重事由,共有10種須加重刑度的情形。
至於搶奪和強盜罪的減輕刑度事由方面,與會人士決議被告偵審期間坦承犯行、繳回犯罪所得,及以修復式司法等方式,與被害人溝通懺悔獲原諒等3種情形,可減輕刑度,再加上法定的精神障礙、自首、情堪憫恕等3種減刑事由,共有6種情形可酌減刑度;此外,搶得財物價值高低,也可作為量刑輕重標準。
司法院表示,搶奪和強盜等暴力犯罪的量刑是否妥適,不但攸關被告權益,也與司法正義息息相關,司法院將儘速研擬制定量刑參考依據,供法官審判時參考,才能確實體現司法威信和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