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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 男女律師見解大不同

士林地檢署昨對裸拍論壇「美的俱樂部」站長等5人做出不起訴處分,引發社會譁然。圖為北捷月台,與當事人無關。(資料照)

士林地檢署昨對裸拍論壇「美的俱樂部」站長等5人做出不起訴處分,引發社會譁然。圖為北捷月台,與當事人無關。(資料照)

2015/09/09 06:00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士林地檢署昨對裸拍論壇「美的俱樂部」站長等5人做出不起訴處分,律師高涌誠認為,此結果對檢方而言是較不同的見解,但符合大法官釋字617號中「限縮猥褻物定義」的走向;律師廖芳萱則坦言自己「沒辦法接受」,並憂心未來恐怕會有人群起仿效。

大法官釋字617號是關鍵

高涌誠認為,此案不起訴,對保守的檢方而言「十分新穎」,但既然釋字617號將猥褻物分為「硬蕊」、「軟蕊」兩部分,只有散布「含有暴力、性虐待、人獸性交」等「硬蕊」內容才算違法,「軟蕊」在有限定閱覽群眾的狀況下則可能不違法,檢察官的選擇顯然符合此走向,算是合理處分。

曾任檢察官的律師胡原龍表示,大法官於民國85年做出的「釋字407號」中即解釋,「猥褻」必須是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且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其中的定義十分抽象,若照片未特別強調性徵,就很可能獲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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