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卡消費抽中汽車 卡主領走她沒份
遠東百貨寶慶店。(記者吳昇儒攝)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遠東百貨去年週年慶期間,莊姓婦人向友人游姓婦人借「HAPPY GO卡」購物,在台北的寶慶店幸運抽中一輛約值六十三萬元的汽車。卡主游婦接獲領獎通知,欲向莊婦取回卡片,領獎後平分,但莊婦卻堅持是因她購物才會中獎,拒絕還卡,游婦乾脆辦理新卡後將車領走,遭莊婦控告侵占;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定此案屬民事糾紛,昨將游婦不起訴。
好友反目興訟 民刑事都輸
據了解,莊婦除控告游婦侵占,還告遠東百貨,要求給付贈與物。莊婦認為,該活動的廣告傳單並未載明必須是卡片登記人才能參與抽獎,她花了萬餘元、獲得五次抽獎機會,才抽到頭獎,中獎應以實際消費者為準。台北地院民事庭審理後認為,「HAPPY GO卡」上已註明「限本人使用」,日前判莊婦敗訴。
遠東百貨寶慶店去年十月推出週年慶活動,凡持「HAPPY GO卡」(會員消費集點卡)消費滿兩千元,即可參加抽獎。莊婦因無「HAPPY GO卡」而向游婦借用,幸運抽中頭獎,獲得價值六十二.九萬元的NISSAN All New Livina,卡主游婦接獲領獎通知,要求莊婦還卡,並打算領獎後與莊婦平分;但莊婦自認是因她獨力購物、花了萬餘元才有機會抽獎,拒絕還卡。
游婦拿不回卡片,今年一月向遠百申請卡片遺失、補辦新卡後,當天將車領走,並以低於市價賣出。
事後,莊婦持身分證、印章和舊卡去領獎遭拒。民事部分,莊婦控告遠百必須給車;刑事部分,莊婦控告游婦侵占。
台北地院民事庭日前已判莊婦敗訴,遠百無須給車;台北地檢署則認為,一人出卡、一人購物,得獎兩人皆有功勞,且本案屬民事糾紛,不構成侵占要件,昨將卡主游婦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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