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認定「死人沒有隱私權」 偷拍遺體生殖器傳LINE判無罪
2015/05/17 06:00
〔記者吳政峰/基隆報導〕偷拍生殖器還散布於LINE是否違法?死人活人差很大!
46歲林姓男子去年得知51歲毛姓同事往生,前往殯儀館探視時,隨手拍了一張毛男遺體照片,並上傳到LINE給其餘68名同事,同事們發現照片中遺體裸露生殖器,覺得不妥,輾轉告知毛男家屬,家屬憤而依刑法「妨害秘密罪」提告,基隆法院法官引用民法第6條,認為死人沒有隱私權,判林男無罪。
15日中午12點多,檢察官到驗屍間相驗,林男在檢察官及毛男家屬均在場情況下,闖入驗屍間,以手機朝毛男遺體拍照片,再上傳至LINE「瑞芳站群組」,供68名同事看,毛男弟弟輾轉得知,憤而提告。
林男庭訊時表示,3年前曾與毛男住一起,得知死訊後如青天霹靂,主動協助治喪,因毛男身無分文,大家盼能出錢出力,他才會到驗屍間拍照,避免被葬儀社騙,將照片上傳到LINE群組,目的是讓同事們確認毛男已身亡,並沒有注意到連生殖器也一同入鏡,且當時亦無人制止,不知為何事後遭告。
檢察官主張林男涉嫌拍攝「檢察官相驗程序」、「毛男身體隱私部位」,還將照片上傳LINE群組,已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
法官認為,林男僅拍一張遺體照,並未拍檢察官相驗過程,且民法第6條「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因此林男拍攝毛男遺體生殖器並散布,並未觸犯妨害秘密罪,判林男無罪。
律師李慶峰表示,死者無「隱私權」可言,故不成立妨害秘密罪;另散布死者隱私部位照片,客觀上非屬於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等情形,也和散布猥褻物品情形不同;但於相驗程序中拍攝照片,仍有可能涉妨害公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