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懷孕落跑 20年後告遺棄
2015/04/12 06:00
〔記者吳昇儒/台北報導〕59歲羅姓男子20年前與劉女在台北市信義區一帶同居,女方懷孕之後,羅男卻不告而別。劉女認為女兒遭到生父遺棄,20年後對羅男提出告訴,台北地檢署認為,新法訂定的追訴期雖然有20年,但舊法追訴期只有10年,因此給予不起訴處分。
處分書中指出,劉女指控羅男84年得知自己懷孕2個月之後,就不告而別,沒有提供女兒生存必要的扶助、養育及保護,涉犯遺棄罪。
檢察官認為,新法雖規定遺棄罪嫌追訴期長達20年,劉女指控的時間尚未超過,但採用舊法對被告有利,所以認定追訴期已經超過,依法不起訴。
據了解,劉女生下的女兒並非跟隨羅男姓氏,也非姓劉,20年來都沒有和生父聯繫,是因為最近生活狀況不佳,想向羅男求援,才提出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