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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瘋傳烏龍罰單 到案日一年後

該張交通罰單要王姓駕駛人104年12月15日到案,距離被舉發過了1年1月。(記者陳鳳麗翻攝)

該張交通罰單要王姓駕駛人104年12月15日到案,距離被舉發過了1年1月。(記者陳鳳麗翻攝)

2015/03/22 06:00

〔記者陳鳳麗/南投報導〕網路流傳1張高雄市警方所開違規臨時停車的罰單,舉發時間是去年11月,但應到案日卻是今年12月,網友笑稱「明年總統大選先釋出利多」。南投縣警方則認為罰單上的年份塗改過卻未蓋警員職章,有點奇怪,但也表示,若真是警員所開,舉發錯誤可能無效。

這張交通罰單是高雄市警局開出,被舉發的駕駛人是住在台南市的王姓男子,他是在去年11月14日在高雄市萬壽路動物園門口,被警方舉發在禁止臨時停車處停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告發,須罰新台幣900元。

該罰單到案日期寫的是104月12月15日,距離被舉發時間過了1年又1個月。有網友在Line群組說「被罰車主出運了,因為遇到天兵」,也有人則笑稱警方有人性知道車主手頭緊,還有人說「明年總統大選前釋出利多」。

南投縣警局交通隊組長李安景看到該罰單照後表示,開罰單和逕行舉發的罰單,到案日期各為30天和45天,該王姓駕駛應該是要在去年12月15日前繳完罰款,警員筆誤寫到104年。

惟李安景也說,該罰單的「104年」中的「4」字有塗改過,照理說警員塗改過須在旁蓋職章,但該單卻未蓋章,不知是警員忘了蓋還是事後被人塗改,須看警方保留的另一存根聯才知。

依規定,警員若舉發錯誤即無效,因此當事人若還未去繳罰單被催繳或加徵滯納金,屆時可向交通法庭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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