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期撿到未標記珍木 林務局︰不須繳回
2015/03/22 06:00
〔記者吳欣恬、王揚宇/台北報導〕林務局副局長楊宏志指出,依據森林法規範,只要是在開放撿拾時間內撿拾的漂流木,即使是珍貴樹種也不須通報,外傳撿到未標記珍貴樹種要繳回的說法並不正確;因此,要核對是否為開放撿拾公告所對應的漂流木,他坦言「有困難」。
他表示,三月十二日到內湖山區的兩名羅東林管處人員回報,當時有兩輛車,一輛拖吊車上有三支紅檜,直徑約六十公分、長約五公尺;另一輛卡車上有三支杉木和四支闊葉樹,直徑約六十公分、長度不明,車上樹木都沒有註記。據了解,除了以上十支較完整木材,其餘八支是闊葉樹、紅檜等殘材。
楊宏志表示,兩名人員依據木頭的撞擊情形和樹皮撕裂的情況,判定為漂流木,對方也出示兩紙公文,一為台東縣政府一○一年六月廿九日發出的開放撿拾公告,另一為水利署第八河川局一○一年七月一日發出核准機具到河川撿拾漂流木的公文,人員現場確認公文非偽造。楊宏志也轉述到場會勘人員的說法,無法認定現場漂流木是否就是公文中指稱開放供撿拾的漂流木。
依據「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災後地方政府在國有林外發現漂流木時,應在一個月內將珍貴樹種註記,其餘漂流木公告一個月供民眾自由撿拾。
林務局官員透露,八八風災過後,全台海岸線遍布漂流木,地方政府難以逐一將珍貴樹種註記,因此不排除有些珍貴樹種漂流木被撿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