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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人撞進屋斷氣 算凶宅判退百萬

    2015/01/28 06:00

    〔記者鮑建信、蔡清華/高雄報導〕高市王姓女子去年購買楠梓區透天厝,付了頭期款115萬元後,獲悉5年前,一名從事資源回收的黃姓老婦被酒駕車輛撞進屋內死亡,王女因此要求蘇姓屋主解約退款遭拒,氣得提告,高雄地院認定該屋是凶宅,判決王女勝訴。

    簽約時註記:凶宅就退款

    王女指出,她與蘇姓屋主講好以810萬元,購買楠梓區後昌路透天厝,但在訂約前查訪,得知5年前門口曾發生車禍,疑路人被撞死在屋內,因此在5月12日,雙方簽約時註記:「若事後證明『凶宅』,則賣方收取價金全部無息退還買方。」換句話說,被害人若於屋內停止呼吸心跳,就算是「凶宅」。

    王女又說,她後來經過查證,葉姓車主(徒刑8月、緩刑2年確定)酒後駕車失控,將做資源回收的黃姓老婦撞至正在整修、鐵捲門開啟的該透天厝一樓內,黃婦當場死亡,依照合約規定除解約外,蘇應退還頭期款115萬元。

    蘇姓屋主則說,黃婦遭撞擊後未跌入一樓屋內,經送醫急救2個小時死亡,並非當場停止心跳死亡,不能算是凶宅。又說,根據內政部不動產仲介範本,「凶宅」是指自殺或凶殺死亡,除非兩造曾特別明訂「凶宅」定義,否則不能任由王女片面擴大解釋為「被害人於事故現場已停止呼吸心跳」即為凶宅。

    承辦法官表示,依兩造所簽合約真意,黃婦若在屋內死亡,就算是凶宅。此外,據救護人員資料記載,救護車抵達現場,黃婦已無血壓、心跳,並在到院前死亡,因而認定她死在屋內,判決蘇敗訴還錢。本案仍可上訴二審。

    「屋主可向肇事者求償」

    該事故民宅案發後成空屋,屋主搬離,最近才重新整修出售。附近鄰居說,由於車禍過程太離奇,這起事故至今仍讓附近鄰居感到不可思議。

    法界人士則說,若該透天厝因車禍死亡被認定為凶宅,屋主依法可以向肇事駕駛請求損失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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