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春臺告李珍妮恐嚇鬧婚禮 不起訴
2014/12/30 06:00
〔記者陳慰慈/台北報導〕開發金執行副總吳春臺與前女友名媛李珍妮分手撕破臉,官司糾紛不斷!2人交往時,吳曾出資1000萬元,和李合開代理歐洲名牌服飾格麗茲公司,吳不滿股權遭擅自轉讓,加上2009年吳與現任妻子米凱莉結婚前夕,李留下一張紙條給吳,寫下「如不放棄股權,我就會出現在你的婚禮」,吳認為李暗示將大鬧婚禮,提告李涉犯恐嚇與偽造文書罪,台北地檢署調查,認定罪嫌不足,昨予李珍妮不起訴處分。
檢方指出,如吳春臺認為股權遭擅自轉讓,自身權益受到損害,一開始發現股權被移轉時就應馬上提告,不可能事隔5年後才來告,加上「我就會出現在你的婚禮」未達恐嚇構成要件,李可能只是要去喝喜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