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手勢罵人 中指食指有差
比手勢吃官司案例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別對人亂比手指,小心吃上官司!蕭姓婦人不滿有人對她拍照,對拍照男比中指,法官依公然侮辱判拘役30日,易科罰金3萬元。而張男對朱姓婦人比出「阿達」手勢,暗指她腦袋有問題,被依公然侮辱罰2000元。
根據維基百科,比中指的手勢在古希臘表示雞姦,用來鄙視、恐嚇或威脅他人。法界指出,如對人比小指,又有撥小指動作,則有「小看」對方之意。不如豎起拇指(代表「好」、「棒」、「優」),應該就不會被告。
判決書指出,蕭婦102年5月16日下午4時許,在台中市太平區某公園,看見陳男持手機拍她,心生不滿,比中指侮辱陳某,台中高分院判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定讞。
無獨有偶,台中地院判決書指出,張男與朱婦是20多年鄰居,103年2月8日,張男機車停在兩家間門前,朱婦的體力難以搬動,向路過婦人求援,張男冷眼旁觀,對路過婦人比「阿達」手勢,意指朱婦頭腦有問題,台中地院以公然侮辱判罰金2000元。
比食指在自己太陽穴,指對方秀逗,也會被告。(模擬圖,記者楊政郡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