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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橋樑殺人 護欄矮30公分 18歲騎士落橋亡

    2006/04/18 06:00

    規定80cm只有50cm

    〔記者蕭夙眉/中縣報導〕過去一個月的假日,台中縣太平市中埔10號橋橋頭站著一位媽媽,她含淚舉告示牌,提醒路人行車小心;3月初,這位媽媽的寶貝獨子陳賢純在此喪命,陳家質疑橋樑護欄50公分的高度,遠低於交通部規定的80公分,白髮人送黑髮人之痛,陳媽媽舉告示牌要求政府改善,讓悲劇不再發生。

    陳賢純今年18歲,就讀高職三年級,回想上個月4日,陳媽媽、陳爸爸不禁悲從中來,那天,賢純騎機車行經中埔10號橋,此處是一個左轉彎道,為閃避對向車輛,賢純連人帶車撞上護欄,沿著護欄滑行,人摔落約16米深的溪谷,送醫傷重不治。

    中埔10號橋護欄低

    陳媽媽、陳爸爸忍痛處理兒子喪事後收拾悲傷,試圖找出兒子為何摔落橋下,陳爸爸來到中埔10號橋從橋面往溪谷眺望,他發現此橋的護欄好低,下山買捲尺一量,「喔,橋樑的護欄只有50公分」。

    陳爸爸沿著中埔公路走一遭,發現沿線的橋樑護欄都已加高,有的裝設欄杆,有的加設鐵架,且護欄裝設反光標誌,陳爸爸此時心碎落淚,如果中埔10號橋護欄高一點,反光標誌沒脫落,兒子可能不會摔落溪谷喪命。

    陳爸爸、陳媽媽打定主意替兒子討回公道,他們開始問人「為何有的橋樑護欄比較高、有的低」,後來從交通部頒布「公路橋樑設計規範」發現「護欄為斜面時,護牆高度自基準面起至少80公分」。

    陳媽媽、陳爸爸質疑中埔10號橋護欄高50公分,不符合規定,陳情公路總局台中工務段卻得不到善意回應,昨與台中縣議員何欣純痛批政府草菅人命,設計不當,導致愛子陳賢純喪命。

    工務段將加高護欄

    公路總局台中工務段段長陳嘉盈指出,中埔10號橋於民國78年完工,移交台中工務段養護,交通部頒布「公路橋樑設計規範」是該橋完工後才頒布,發生不幸,工務段除協助家屬請求國賠,也編列預算,加高護欄的高度與反光標誌,非置之不理。


    死者雖無駕照 仍可訴請國賠

    陳賢純的雙親忍著喪子之痛,爭取國賠,且希望類似悲劇不再發生,外界不免質疑,18歲的陳賢純尚未拿到駕照,發生車禍能否打國賠官司?律師黃雅琴表示,死者雙親可依據國家賠償法打官司,但死者未拿到駕照,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

    黃雅琴指出,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至於求償對象,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黃雅琴強調,陳賢純的雙親若能拿出中埔10號橋設計不當或不符合規定,導致陳賢純摔落溪谷,內出血致死的原因,即可提出民事告訴。

    舉例來說,大里市曾發生男子酒後騎機車,撞擊施工路段的警告標誌致死車禍,家屬事後發現警告標誌設置不妥,提出國賠,包商最後和家屬和解;此起案例凸顯死者本身酒駕違法,但公共設施本身有問題,並不會影響其打國賠官司的權利。

    由於陳賢純未滿18歲,尚未拿到機車駕照,卻騎車上路,基本上,黃雅琴表示,這同樣不影響陳賢純雙親打國賠官司,不過根據民法規定,損害發生或擴大,被害人如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記者蕭夙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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