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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裸體衝撞法律…觀點兩極

2012/12/14 06:00

〔記者周敏鴻、趙靜瑜/綜合報導〕律師陳亮佑說,楊PO網影片無露點,不觸法,但他拍攝地在街頭,影片之外的露鳥、露臀則已觸法。

95年5月,台北市有網路業者僱用少女表演脫衣秀,士林地檢署認定「一對一表演」屬私密行為,不構成公然猥褻,不起訴。99年7月,瘋狂拉薩路樂團參加「貢寮國際海洋音樂祭」演唱時,貝斯手全裸上陣,用電吉他遮住「第三點」,因未露鳥,警方認為未構成猥褻。

律師陳亮佑說,前例因地點是私密空間,無公然猥褻問題;後例樂手技巧性遮鳥,也過關。若楊當天拍攝時,用物遮鳥,就能技巧性避免觸法。

元智大學藝術與設計系主任阮慶岳說,單純就影片而言,楊士毅的確是透過行為藝術傳達理念,看不出有對環境的惡意。

曾在北美館前策劃抗議活動的策展人吳牧青則表示,這種以性、裸體為藝術媒材或手段的例子很多,之前高師大跨領域藝術所研究生徐敏思以全身赤裸抗議高雄市「逍遙園」等多處文化資產殘破不堪,最後是陳菊出面肯定,「如果沒有政治人物給肯定,是不是她也會被抓去關?」

吳牧青不認為類似這樣的行為需要去檢視其道德動機,正因為當道德界線和法律界線過度重疊時,以藝術之名的衝撞在某些層面或時刻是必須的。

楊士毅被起訴,關鍵在於檢方找到證人,證明楊在拍攝時露鳥,檢方也認為影片中露臀,加上附近有小學生往來,會被學童看見,行為已超越行動藝術演出的容忍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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