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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除非是兇宅 仲介無義務告知

2011/11/07 06:00

〔記者徐義平/台北報導〕關於劉先生買屋糾紛事件,承理法律事務所律師李岳洋表示,若是合約中沒有特別載明必須告知社區內有兇宅,仲介及賣方無須主動告知買方,也不會構成房屋有瑕疵,也不可能因此解約。

若是買進的標的物是兇宅,即使合約內沒有載明主動告知,賣方及仲介仍有主動告知的義務,因此,買方可在合約簽定內6個月或是交屋5年內提出異議。若是合約內有載明必須告知標的物是否為兇宅,賣方及仲介卻沒有主動告知,買方在15年內可以提出債務不履行,要求賠償。

至於,高額合約部分,其實很難造假,畢竟銀行有自己的鑑價體系,銀行會根據買賣雙方提出的價格及鑑價報告,取價格較低的作為貸款額度參考,因此,即便是合約價衝高,銀行也不會給予超出鑑價報告的貸款金額,劉先生擔心可能假價格合約而造成詐欺罪的問題,可以不用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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