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文賣官案 貪污判8年
2005/11/25 06:00
〔記者孫友廉/台北報導〕前教育部軍訓處長宋文涉及挪用公款支付個人房租、紅白帖支出及賣官收賄疑案,高等法院昨天上午宣判,考量宋文確有收受軍訓處基隆市等3縣市聯絡處公款49萬元,來支付個人房租,依貪污罪判處宋文8年,褫奪公權5年,並沒收不法所得。
判決指出,被告宋文自84年3月1日起,擔任教育部軍訓處處長,89年間宋文承租台北縣新店市房屋,卻無意用自己的錢支付房租,指示軍訓處科長許瑞益、業務教官趙家昱以及軍訓處台北縣聯絡處督導林榮趁等人張羅處理。
身為下屬的趙家昱等人擔心前途受影響,要求基隆市、台中縣、南投縣、花蓮縣等聯絡處支援金錢,造成這些地方督導誤認公事所需,進行匯款,讓宋文取得49萬元不法利益。
但有關檢方指控宋文挪用救國團團務經費133萬多元,支付紅白帖涉及貪污部分,高等法院傳喚前軍訓處長謝元熙,以及管理業務人員均證稱屬過往慣例,仍認定未構成犯罪。
至於前軍訓處基隆市聯絡處督導曹仲立,為晉升少將疑向宋文行賄35萬元,高等法院發現,曹某於86年間第一次交付30萬元時,是向當時捲入另起貪瀆案的宋文表示,資助作為打官司費用,又第二次交付5萬元,也未提及晉升軍職情事,合議庭考量宋文從未開口要錢,此部分也判宋文無罪;全案尚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