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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名家愛興訟 學子痛批 著作權流氓

2005/11/17 06:00

一照片索賠10萬元

〔記者何瑞玲/台北報導〕生態攝影家林英典近年持續控告未經允許使用他照片的個人或單位,每張照片要求10萬元以上賠償金,目前案件超過60件,其中有不少學生為交作業報告而引用照片也遭鉅額求償,網站許多人批評林的行徑是「著作權流氓」或「著作權蟑螂」。

多數被告學生都是以林英典所拍鳥類照片使用在論文報告上做美化,再應校方要求將論文上傳網路供審閱,卻被林英典搜尋發現而吃上官司。

產官學被告滿天下

學生之外,教師、學校、民間企業或政府機關也都是林英典的控告對象,包括企業界名人殷琪、吳舜文,教育部長杜正勝等人,也因為相關網站上使用林英典的照片,相繼被控侵權,被告可以「滿天下」形容,有檢察官說,林英典提訟官司已成為各地檢署個人最大案源。

據指出,林某不管侵權行為是否惡行重大、有無營利,多半都提出刑事訴訟;有檢察官認定學生及學校行為雖為侵權,但屬於著作權法允許的合理使用,做出不起訴處分,林英典不滿再議。

但有更多被告因擔心留下刑事前科紀錄,而支付一張照片至少10萬元賠償金和解。

歡迎利用設陷入罪

許多大學BBS站及鳥類網站上有人批評林的行徑是「著作權流氓、蟑螂」,且認為林網站上「歡迎多加利用」字眼,根本是設陷入罪,讓不明法律的學生以為可以多加使用而下載,卻被林英典控告刑事侵權訴訟;學生批評林英典根本是用控告來賺錢,因而發起「抵制前野鳥攝影學會理事長林英典」運動。

林不滿誹謗再提告

有學生認為,現今網路發達,學生論文報告都被校方要求上傳網站供指導教授審閱,並非學生刻意侵權重製營利,林英典沒有衡量學生侵權的動機就提告,根本是濫告。

但林英典認為學生批評已侮辱他的人格,最近又對2個網站言論提出公然誹謗訴訟。


林英典︰我是著作權苦行僧

記者吳仁捷、何瑞玲/專訪前台灣省野鳥攝影學會理事長林英典,認為自己像著作權苦行僧,提出告訴只是為了保護其創作成果,並教育國人與政府機構正確引用圖片的概念,網路怎麼罵他不在乎。

野鳥作品獲肯定

51歲的林英典本來從事傳統機械製造,民國81年起從沙龍攝影轉入野鳥攝影領域,他的生態攝影作品獨樹一幟,受到國外機構肯定,是國內第一位以「生態攝影」題材,獲選為英國皇家攝影學會碩學會士的專業攝影師。

林英典表示,當他的作品獲得肯定後,仍持續外出拍攝與演講的行程,但林英典陸續發現他的心血,遭不特定人士侵權使用,造成他的版稅大幅下降,因此才開始對侵權者「啟動」訴訟程序。

林英典說,他可能必須拍攝數百捲底片,才能挑出一張滿意的相片,更遑論躲在偽裝帳篷中的辛苦與奔波的差旅費。

林英典從事生態攝影後,曾到全國各偏遠鄉鎮學校演講,為了教育年輕一代,他耗費的油資與自行攜帶的紀念品,遠超過演講工本費,但林英典不願大肆宣傳。

鉅額索賠學子教訓

雖然外界認為他對學生求償動輒10多萬元金額過高,他說他只要學生為自己行為認錯負責,希望這個錯能讓他刻骨銘心;而且他每張照片至少拍6千張底片、投入成本至少20萬元,他的求償並不為過。


以刑逼民 學者質疑興訟生財

〔記者何瑞玲、黃美珠/綜合報導〕林英典不斷提出侵權官司,法界人士雖認為使用照片者確已侵權,但不少人說應同時考量用途,甚至指出,若不斷以「刑法逼民法」取得有利賠償的訴訟手段,無疑是把訴訟當生財工具。

檢方認同保護智財權

偵辦林英典控告清大2名學生侵權案件的新竹地檢署檢察官表示,保護智慧財產權是國人應有的概念,不宜因林英典主張金錢賠償,就質疑其動機,反而是身為侵害者的一方該反躬自省,社會大眾在援引他人智慧結晶時,有無過於草率?

專攻著作權法的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謝銘洋認為,從清大2學生被控侵權案來看,並非惡行重大盜版行為,動輒祭出刑法尚方寶劍亂砍,無疑是以「刑法逼民法」取得有利賠償的訴訟手段,用訴訟當生財工具。

謝銘洋指出,在國外的侵權官司都以民事訴訟進行求償,國內則習慣「以刑逼民」,使用者擔心留下刑事前科紀錄,只能任由對方開價賠錢,而必須支付比民事判決更高、甚至高於市場行情數倍的賠償金。

若無營利多不起訴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認為,著作的合理使用,簡單的判準就是有無營利行為或商業用途,如果沒有檢方傾向不做起訴處分。

他舉例,若有人偷了一張紙,在刑法上是犯了竊盜罪,但是否要依刑法竊盜罪論辦並不一定,論斷的憑據在於行為是否真正達到必須接受刑罰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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