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越權? 視住戶公約而定
2009/07/24 06:00
〔記者楊政郡、張協昇/台中報導〕針對男大學生未繳交管理費、致感應扣被消磁,攀爬陽台時摔死的慘劇,法界認為,管委會的作法也許不近人情,但法律上難以苛責,如住戶公約未授權管理員註銷住戶的門禁卡,管理員又拒絕開門,才可能構成強制罪嫌。
中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委員會調處委員葉武霖表示,目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未規定住戶未繳管理費,管委會可終止其財產使用權。
但有法界人士說,在大樓林立的公寓住宅,管委會應付不繳管理費的住戶使出多種手段,例如超過數月未繳即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提起民事訴訟,但司法途徑往往緩不濟急,遇到賴皮住戶,訴訟贏了,住戶也搬家找不到人了。
部分管委會則採取較強硬手段,例如註銷住戶門禁卡、公共空間使用權利等,如果大樓住戶公約有類似規定,管理員係執行住戶公約,並無刑責。
住戶因不堪回家之路「遙遠」,每天得爬樓梯10幾層而欲跳樓,或自行攀爬陽台而摔死,法律上這些都是住戶「自主」行為,管委會或管理員無法預先知道,也沒刑責可言。
部分司法人員指出,大樓住戶的公約越鬆散,大樓住宅品質越低,房價也受影響;住戶公約越嚴謹,進住的人也少,全憑住戶之間如何約定、營造住宅環境,這是屬於私領域的「公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