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以下工作觸法
2009/07/22 06:00
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處長何采純指出,不管是不是幫忙家中的工廠工作,未滿15歲的人就不能到工作場所工作,15到16歲的人則要向縣府完成報備才可工作,違反這些規定,最重可處6個月以下的刑責。
勞動及人力資源處說,依勞基法規定,不得僱用15歲以下的人,就是為了保護兒童及青少年的身心安全。
但如果兒童、青少年,跟著父母親在工廠操作機台、到建築工地工作,即使是自己家裡的事業,這已經有危險性也不適合,會交由北區勞動檢查所處理,最重可處6個月以下的刑責。
勞動及人力資源處也說,如果兒童、青少年是在危險的工作場所工作,或是做必需要專業證照才能做的危險工作,不管是不是在自己家裡的工廠等工作,就有違法之虞,可處3萬到15萬元罰鍰。(記者陳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