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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點>民刑責難構成

2009/06/24 06:00

以路邊景物當背景的自拍行為,有沒有可能觸犯法律?律師吳孟良說,在雙方都不相識下,沒有主觀犯意,若因本身自拍讓對方產生困擾,只能說是始料所未及,非故意犯,刑事上不會構成犯罪。

至於民事部分,當事車主王先生雖精神上受到相當困擾,但自拍女子應不是「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故意過失,只是個碰巧事件,民事上應也不會有問題。

吳孟良表示,該事件的自拍女子當時與路邊轎車合照,因放入網路相簿,造成車主友人、老婆誤解的情形,應是這名自拍女子拍照的當時,所無法想到的事情。所以在雙方完全不相識狀況下,因為沒有加害對方的任何意圖,也就沒有觸法的問題。

(記者邱俊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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