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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法典》毀幣非法使用 最重可處死刑

2009/02/27 06:00

依據「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5條規定,故意損毀幣券,致不堪行使者,處所損毀幣額5倍以下罰金。但破解歹徒手法的示範中,為求慎重,只將千元紙鈔撕裂至一半之處,並未完成分裂為2張,只要稍加黏合即可使用,並未達到所謂「致不堪行使」的情況,也未觸法。

台中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洪培根說,民國80年5月16日司法院曾經就所謂的「毀損國幣」做討論,當時的案例係以一名男子將1張100元紙鈔撕成4段,甲說認為此已經構成毀損國幣,但乙說認為並未減損其價值,不應該構成,但最後司法院採取甲說,認為在一般人對於貨幣的價值判斷上,撕毀成4段的紙鈔不會有人願意接收,已經減損其使用價值,應該構成毀損國幣罪。

若是依據司法院的見解,構成毀損國幣罪的要件是在於一般人對於貨幣的價值認定上,如果將紙鈔從中撕開一半,整張紙鈔還是一體,並未分裂開來,可以再黏合,一般人都能接受,因此,本報的示範過程不會構成毀損國幣罪。

不過仍提醒讀者,將紙鈔撕裂並用於非法用途,觸犯妨害國幣懲治條例,可能被處以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若因而擾亂金融,情節重大者,則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其刑責相當重。(記者林良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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