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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抗登徒子 咬斷命根子也無罪

斷舌血管難覓、無法縫合,李嫌將來說話恐有口齒不清的後遺症。(記者吳世聰攝)

斷舌血管難覓、無法縫合,李嫌將來說話恐有口齒不清的後遺症。(記者吳世聰攝)

2008/10/18 06:00

記者項程鎮/特稿

咬斷色狼的舌頭,沒罪;咬斷色狼的命根子,也是沒罪!

幾年前,台北市陽明山發生過一起搶匪見被綑綁的少婦頗具姿色,鬆綁恐嚇她口交,少婦狠狠一口咬斷搶匪命根子的案例;法官強調,希望登徒子都能知道審檢對強制猥褻或性侵害的立場,不僅是抵抗強吻時咬掉對方舌頭,抵抗強迫口交、咬斷歹徒的那話兒也是一樣,不致有罪,「這樣看看以後誰還敢去強吻或性侵他人」。

資深法官表示,性器官侵入被害人身體內,無論是強迫口交、肛交或性侵下體,都構成妨害性自主罪,而且與強吻所犯的強制猥褻罪相較,惡行更重大、「更可惡」,就算被咬掉的那話兒接不回去、甚至遭被害人拿去丟掉,審檢也不致認定有罪。

另一方面,無論色狼是徒手或持兇器犯案,只要涉有妨害性自主、強制猥褻等相關犯行,被害人基於自我保護與防衛而咬掉對方的「犯罪器官」,在法律上應該都不會有事。

正面反擊 不致入罪

刑法理論上,正當防衛是「正對不正」的行為,被害人口腔遭他人舌頭或性器官侵入,為求脫身而一口咬下,這是對不當侵害的正面反擊,符合社會正當性,被害人應不致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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