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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懷孕躲勒戒? 一胎接一胎

    2005/06/21 06:00

    〔記者何瑞玲╱台北報導〕2年多前,22歲的「婷婷」因吸食安非他命被法院裁定「觀察勒戒」,但這項勒戒遲遲無法執行,原來2年多來檢方3度通緝她到案,她卻都「恰好」懷孕而不必執行,她究竟有沒有生下小孩?屏東老家的長輩毫無所悉,戶籍也沒有申報新生嬰兒戶口的紀錄,檢方懷疑,她是否把懷孕當作逃避勒戒的武器。

    住在三重市的婷婷,91年吸食安非他命被警方查獲移送法辦,當年11月,法院裁定她須接受「觀察勒戒」處分,迄今已2年多,婷婷還沒有到戒治所報到,並非檢警找不到她,而是每回找到她,她都懷孕在身。

    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6條規定,「懷胎5個月以上或分娩未滿2個月者,應拒絕入所」;婷婷在91年8月被查獲吸食毒品當時,已懷有身孕,11月法院裁定勒戒處分時,因懷孕而延後執行。

    隔年92年1月,她持婦產科診斷證明書,向檢方證明她懷有26週身孕,檢方讓她回去後,她就不知去向。

    92年7月檢方發布通緝,93年3月,她在蘆洲市某婦產科坐月子時被警方查獲,因早產而免於執行勒戒處分。檢方傳喚婦產科醫生到案說明,醫生向檢方證稱,婷婷91年確實懷孕,但92年1月胎死腹中,93年3月婷婷再度看診時,又懷有身孕35週,並早產生下2200公克重女嬰,檢方研判,診斷證明書應無可能用買的,婷婷懷孕一事應屬真實。

    只是,93年9月到案時,婷婷又向值勤檢方供稱她懷有3個月身孕,檢方心軟讓她回去「安胎」,但要求每2個月報到一次,但婷婷未依約報到,去年11月再度被檢方發布通緝,月底她到案,又提出另一家婦產科診所的診斷證明書,這回是懷了5個月身孕。婷婷第3次懷孕的預產期是今年4月,按理應該已經生了,但她自去年11月最後一次提出身孕證明後就不知去向,台北地檢署已發出拘提,拘不到人就要第4度發布通緝。

    檢方調查,婷婷2年多來懷孕3次,但連線查詢戶政資料,婷婷的戶籍根本沒有小孩子的戶口申報。

    拖過3年 勒戒須經法院許可

    記者何瑞玲╱特稿

    「觀察勒戒」屬於保安處分,依刑法第99條規定,勒戒處分逾3年尚未執行者,非得法院許可不得執行之。

    婷婷觀察勒戒處分,雖找得到她的人,卻歷2年多而無法執行,已是司法界罕見案例,如今眼看即將滿3年,屆時到期,就得再經法院許可才能執行;若婷婷真因懷孕而逃過勒戒執行,也算是創下司法界首例。

    法界人士認為,「觀察勒戒」雖然是將吸毒者視為病患的一種保安處分措施,但對吸毒者而言,實質感受和坐牢沒什麼差別。過去,吸毒獲輕判者可易科罰金,繳個幾萬元免去牢獄之災,現在全部要觀察勒戒,連花錢免去蹲苦牢的捷徑都沒有,尤其毒犯有毒癮難擋,對他們來說,被裁定勒戒處分,無法吸毒之苦,等於是一段或長或短的實質苦牢。

    「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明訂,有「衰老、殘廢、不能自理生活、心神喪失,或現罹疾病、因勒戒而有殘廢或死亡之虞者,懷胎5個月以上或分娩未滿2個月者」,應拒絕入所。

    被法院裁定勒戒處分2年多來,婷婷都因懷孕而無法執行,在此之前,她沒有吸毒的前科,也許她原本不知道勒戒處分對孕婦有「法外開恩」,但從第一次獲准被延後執行起,她就清楚知道「孕婦」享有暫免勒戒處分的優待。

    她被查獲吸安毒時,已懷有身孕,對胎兒也有垂直感染毒害的危險,事後,檢方也從婦產科醫生口中得知,她的第一胎是死胎。

    至於接下來的連續2次懷孕,胎兒究竟如何?是生還是死?她是否利用懷孕以躲避勒戒,都是謎。

    婷婷3次懷孕,致使勒戒處分拖延了2年多還無法執行,眼看今年11月就要拖過3年,屆時若還無法執行,勢必因刑法第99條的規定,即使她再到案,也得重新獲得法院許可,否則不得對她執行勒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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