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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允許進中庭、樓梯間 皆算侵入住宅

2008/03/17 06:00

記者林俊宏/特稿

刑法第306條明訂「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因此,只要無故且未經允許侵入私宅者,連同進入私人的公共設施等範圍在內,都可能觸法。

法界人士說,刑法中的侵入住宅罪,所指的「住宅」,是指人們日常居住場所而言,一般的公寓或大樓,均包括其中,不過,廣義的住宅範圍並非只侷限在私人住家大門內的房間、客廳或陽台,包括以未經許可、偷溜或攀爬方式進入樓梯間、頂樓或中庭花園等公共設施,其實都已構成侵入住宅的客觀事實要件。

至於是否符合法條中的「無故」主觀侵入要件,法界一般將為預防或防止災害危難發生的公權力介入和司法機關發動偵查、搜索等特殊情況排除在構成要件外,其他案例則多視相關當事人的說法而定,不過,即使是為了抓姦,溜進公寓再埋伏於樓梯間,其實也構成侵入住宅。

過去曾有碩士學歷的教師,為了證明老婆偷腥,跟監躲進一處沒有聘用管理員的公寓樓梯間,法院後來認定,大門有隨手關門字眼,加上這名教師沒有取得任何1位住戶同意進入住宅,就公寓整體而言,樓梯間作為通道,不但屬於公寓的一部分,與公寓還有緊密不可分的關係,最後依侵入住宅罪,判處這名教師拘役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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