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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獄後再犯 法院認定難矯治/隨機砍2女童 二審加重改判無期

    邱明治(中)去年持刀隨機砍兩女童及救人的林姓男子,二審改判無期徒刑。 (資料照)

    邱明治(中)去年持刀隨機砍兩女童及救人的林姓男子,二審改判無期徒刑。 (資料照)

    苗栗男子邱明治去年吸毒後,將約三十公分長的刀纏在左手,隨機攻擊兩名國小女童及挺身救人的林姓男子。一審依三個殺人未遂罪合併判刑廿九年,台中高分院昨宣判,認為邱男再犯風險高,難以期待有效矯治,且犯後賠償承諾可信度不足,撤銷原判,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起案件發生在去年十月二日,邱男施用毒品後騎車在苗栗街頭,先持刀攻擊放學獨行的十一歲徐姓女童。女童負傷逃往超商求救,邱男竟一路尾隨,接著刺傷協助女童的林男,隨後又抓住另一名十一歲丁姓女童,朝胸口刺去,幸安親班老師及時衝上前拉開女童,三名被害人經搶救後均保住性命。

    一審依三個殺人未遂罪將邱男判刑廿九年,檢辯雙方均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指出,邱男僅因心情低落,即在放學時段於公共場所無差別持刀殺人,且邱男二〇一五年曾在超商持剪刀隨機傷人,與毒品案合併執行九年一個月,去年三月出獄後不到七個月即再犯。

    加上他多次施用毒品,性格與行為模式明顯僵化,難期有效矯治。此外,邱男雖坦承犯行,但未與兩名女童家屬和解,雖承諾出獄後五年內賠償、支應女童就學費用,卻提不出清償計畫,可信度存疑,難認其真誠悔悟。

    綜合考量矯正教化、社會復歸等相關刑事政策後,法院認為有必要藉由長期監禁手段,才足以體現其行為罪責,並預防其將來再犯重大犯罪,降低對社會的危險性,因此撤銷原審量刑,依兩個故意對兒童殺人未遂罪、一個殺人未遂罪,均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尚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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