姊獲贈房卻毆妹生父 判還屋再吐34萬
妹引防不孝條款討房產
妹引防不孝條款討房 法官認定姊故意傷人
基隆市趙姓女子前年將一處房屋贈與同母異父的熊姓姊姊後,不滿姊姊在屋內打傷其生父,依姊姊違反民法「防不孝條款」規定,提告撤銷贈與,並追討包括搬遷費、購屋款共四十四萬元。基隆地院審理後,判決熊女敗訴,須將房屋處分權移轉給趙女,並返還趙女卅四萬元。
趙女起訴主張,她於二〇二四年五月將一處無房屋所有權狀的房屋贈與姊姊熊女,並向稅捐機關辦理姊姊為房屋納稅義務人,九月先拿十萬元搬遷費給姊姊,請她搬出去未果後,去年一月與姊姊達成買賣契約,約定房屋的總價金為九十萬元,並陸續給姊姊卅四萬元。
未料,去年七月間,姊姊在屋內與她生父起衝突,雙方因互搶鋁棒與相互推擠,雙雙掛彩,經法院審理後各判處拘役廿五日確定,她不滿姊姊打傷生父,依姊姊違反民法第四一六條「防不孝條款」,主張撤銷贈與,要求姊姊返還房屋、變更稅籍,並返還四十四萬元。
熊女辯稱是趙父持鋁棒打人 法官打臉
法院審理時,熊女辯稱是趙父持鋁棒打人,她才是受害者。法官細看卷證資料發現,趙父的傷勢並非單純防衛行為所致,認為熊女確實故意傷害趙父,符合民法第四一六條撤銷贈與的規定,判決趙女撤銷贈與有理,熊女須返還房屋處分權,並變更稅籍。
在追討四十四萬元部分,趙女主張曾給熊女十萬元搬遷費,但法官檢視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認為「希望能找到想找的房子」等字眼文義不明,難以證明該筆款項與搬遷有對價關係,駁回十萬元的請求。
至於另外的卅四萬元,雙方去年一月簽立房屋買賣契約後,趙女陸續交付卅四萬元購屋款後解約。熊女雖稱當時已在代書事務所當場退還卅萬元,但代書出庭作證表示沒有印象也未看到,熊女又無法提出清償證明,法官遂判決熊女敗訴,須返還趙女卅四萬元。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