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不及讓闖紅燈行人 曾有法官判撤罰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〇三條規定,行人行走行穿線上,擁有優先路權,駕駛無論紅綠燈,皆須禮讓。(記者吳仁捷翻攝)
政府為洗刷「行人地獄」惡名,近年來加強取締汽機車駕駛未禮讓行人,科技執法也將此納入取締;未料時而出現行人闖紅燈穿越馬路,導致綠燈通行的汽機車駕駛人遭罰,引發爭議。不少民眾認為行人闖紅燈,受罰的卻是汽機車駕駛,直呼不合理。遇到此類情形,當事人若不服被罰,可向交通事件裁決機關申訴,申訴不成還可提起行政訴訟;過去就有民眾遇到類似情況,提起行政訴訟並獲勝訴。
台北市警交通大隊一名警官說,民眾因行人闖紅燈來不及禮讓,遭科技執法開罰,事後可向所在地的交通裁決機關申訴,申訴時除檢附基本資料,也可附上相關影像並陳述意見。若申訴不成功,當事人可再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交通部去年八月的函釋,如駕駛人因行人違規闖紅燈之突發情形,已採取緊急煞車措施,縱未與行人保持三公尺距離,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警政署強調,行人相較於車輛,屬「弱勢」用路人,且道路交通法令皆訂有相關保護規定。近年汽車駕駛人在路上未暫停讓行人先行,經常導致嚴重交通事故,為降低行人交通事故,改善行人交通環境,立法院已修法加重駕駛人未停讓行人的罰責。依現行規定,無論行人是否違規,駕駛人仍應禮讓,否則仍恐吃上罰單。
中華民國律師關懷社會公益協會副理事長孫瑞蓮表示,民眾收到交通違規罰單後,若向裁決機關陳述意見仍遭認定違規,收到正式裁決書後仍不服,可在裁決書送達後卅日內,向管轄地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交通裁決事件撤銷訴訟,且不必先經訴願程序。
提起訴訟時除應提出裁決書,也可檢附行車紀錄器、科技執法影像、路口號誌資料及現場照片等證據,供法院判斷當時是否確有違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