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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公務車載妻遊高雄、台北/竹塘鄉長刷2314元油費 求緩刑遭駁回

    彰化縣竹塘鄉長蔡碩任涉嫌駕公務車載妻旅遊,一審判刑六月,上訴求緩刑遭駁回。 (翻攝竹塘鄉公所網站)

    彰化縣竹塘鄉長蔡碩任涉嫌駕公務車載妻旅遊,一審判刑六月,上訴求緩刑遭駁回。 (翻攝竹塘鄉公所網站)

    彰化縣竹塘鄉長蔡碩任(無黨籍)被控兩度駕駛公務車,載妻子到高雄、台北旅遊,並持公務車油卡支付二三一四元油費,一審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背信罪」判刑六月,不能易科罰金,蔡碩任以量刑過重、未宣告緩刑等理由提起上訴,彰化地方法院二審認定,原審量刑妥適,而且蔡男另涉貪污案審理中,不宜宣告緩刑,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判決書指出,蔡碩任二〇一八年至今擔任竹塘鄉長,二〇二三年十二月與二〇二四年二月駕駛公務車載妻子到高雄與台北旅遊,以公務車油卡支付各一一二〇元與一一九四元油費,合計二三一四元,均由鄉公所的預算支應。

    蔡碩任坦承犯行,主動繳清犯罪所得,彰化地院一審判處二罪各四月徒刑,應執行六月徒刑,蔡碩任上訴並主張,他已全數繳回油錢,原判決刑度雖可以易服社會勞動,但若自己身體狀況無法易服社會勞動,可能必須入監,請求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

    彰化地院二審合議庭認為,蔡碩任當鄉長多年,卻任意將公務車用於私人活動,且另涉貪污治罪條例之案,正在法院審理中,顯示他的犯行並非偶然誤觸法網,不宜給予緩刑;至於身體狀況是否適宜易服社會勞動或入監,是之後執行的問題,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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