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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賣一顆喪屍煙彈 判10年半 賣給未成年少女 法官重判

    劉姓男子販售一顆喪屍煙彈給一名15歲少女,新北地院判刑10年6月。(資料照)

    劉姓男子販售一顆喪屍煙彈給一名15歲少女,新北地院判刑10年6月。(資料照)

    劉姓男子去年以一五〇〇元價格販售一顆含依托咪酯的煙彈(俗稱喪屍煙彈)給一名十五歲少女,甚至允諾「賒帳」日後再付款,因劉犯案時依托咪酯列二級毒品,可處十年以上徒刑(現已列為第一級毒品),加上他販賣對象為未成年人,又否認犯行,新北地院合議庭審酌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的「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判刑十年六月。

    一顆1500元 還同意少女賒帳

    檢警調查,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晚間,劉男駕車前往新北市三重區一家超商前,與少女及其友人見面。少女得知劉男有施用依托咪酯習慣,便開口詢問有無毒品可賣她。雙方談妥以一五〇〇元價格交易,劉男當場交給少女一顆喪屍煙彈,並同意讓沒有現金的少女賒帳,日後再付錢。警方隔日查獲少女持有煙彈,循線逮捕劉男並發動搜索,在劉住所與車輛扣得相關證物,並將劉男起訴。

    劉男矢口否認販毒;其辯護人則辯稱,劉男不知道對方未成年,且雙方並無深厚交情,豈可能同意賒帳販毒,加上監視器並未拍到明確的交付毒品畫面,主張應判劉男無罪。

    毒販辯不知對象 少女指證

    由於少女與其同行友人偵審時均指證,過去與劉男聊天過程中就曾提及兩人均未成年;合議庭認為,兩人所述前後高度吻合,且監視器畫面與手機基地台軌跡也證實劉男當晚確有開車前往會面,加上雙方並無仇怨,證人無理由冒偽證風險陷害劉男,判定劉男故意販毒給未成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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