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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終止收養達4成 難合意可祭不孝條款

    依內政部資料顯示,近年來終止收養件數約占收養件數的四成,而養父母打官司終止收養的案例較少,循此管道的多要祭出「不孝條款」。(資料照)

    依內政部資料顯示,近年來終止收養件數約占收養件數的四成,而養父母打官司終止收養的案例較少,循此管道的多要祭出「不孝條款」。(資料照)

    南投七旬貧病養父因養子不聞不問,為申請低收入補助而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關係獲准,律師張藝騰表示,終止收養關係有三種方式,包括:合意終止收養、判決終止收養、死後終止收養關係,養父母打官司判決終止收養的情形較少,而一旦終止收養關係後,養子女與養父母的權利義務即消滅。

    張藝騰指出,終止收養關係依民法的規定,可透過三種方式來達成,一種是依民法一〇八〇條的「合意終止收養」,即養父母與養子女雙方同意終止收養關係。

    第二種是「判決終止收養」,即依民法一〇八一條規定,由養父母或養子女其中一方,因對方有虐待、重大侮辱、遺棄他方或因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的裁判確定,或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都可向法院聲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第三種則是「死後終止收養」,即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向法院聲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

    張藝騰說,依內政部資料顯示,近年來終止收養件數約占收養件數的四成,而養父母打官司終止收養的案例較少,循此管道的多要祭出「不孝條款」。而不管哪種方式終止收養關係後,養子女就回復本來姓氏,與養父母權利義務消滅,回復與本生父母及親屬間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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