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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手性侵 15年後寫悔過書成鐵證 判4年2月

    分手遭性侵,女方15年後報警提告,台中地院依強制性交罪,判處男方4年2月徒刑。( 資料照)

    分手遭性侵,女方15年後報警提告,台中地院依強制性交罪,判處男方4年2月徒刑。( 資料照)

    「阿明」和「小芬」原是大學班對,二〇〇八年時小芬提議分手,阿明無法接受竟在租屋處強迫打「分手砲」性侵,十五年後「ME TOO」風潮興起,小芬鼓起勇氣提告,已結婚育有兒女的阿明,雖辯稱是合意性交,但悔過書寫下的「我真的很抱歉,把強暴當成分手砲」等語成為鐵證,台中地院依強制性交罪將他判刑四年二月。

    判決指出,二〇〇八年一月間,二人在小芬的台中租屋處談分手,一言不合下,阿明以手猛搥鐵製書桌的抽屜,致該抽屜凹陷,並以「我要讓你在系上無法生存」恫嚇小芬,進而性侵得逞,由於當時忙著準備期末考,小芬未報案。

    直到「ME TOO」風潮興起,小芬聯繫上阿明,質問其十五年前犯下惡行。阿明起初否認,後來認錯,表示要當面道歉,還自願寫下悔過書,小芬隨後提告,阿明遭檢方起訴。中院審理時,阿明只認當年有語出恫嚇,否認強制性交,辯稱兩人為合意性交。被告辯護人稱,本案僅小芬單一指訴,所提的兩人對話紀錄,不足以作為補強證據。

    不過法官從兩人的對話紀錄,以及阿明寫下的悔過書,包括「我真的很抱歉,把強暴當成分手砲」、「…做過但卻不自知的壞事…說一聲對不起」等語,認為足以當成犯罪證據。中院審酌阿明為滿足自己性慾,造成小芬身心難以磨滅的恐懼與傷害,依此判刑四年二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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