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口湖鄉長索賄光電400萬 判10年定讞
兩年前無黨籍縣議員蕭慧敏涉賄選當選無效,林哲凌(見圖)遞補雲林縣議員,如今林也因收賄判刑十年被解職。(資料照)
無黨籍雲林縣議員林哲凌,七年前於口湖鄉長任內,利用核發光電廠建照、批准動工的職務權力,向光電廠商海神光能公司索賄四百萬元,另犯偽造顧問合約、開立不實發票,二審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去年六月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將他判刑十年、褫奪公權八年,另依違反商業會計法,判可易科罰金的四月徒刑,沒收四百萬元賄款;最高法院昨駁回林上訴定讞,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落選頭 林哲凌遞補上議員
即刻解職 檢啟動防逃機制
林哲凌曾任兩屆口湖鄉長、三任縣議員,二〇二二年落選第廿屆縣議員,但無黨籍縣議員蕭慧敏因涉賄選被判當選無效確定而解職,林哲凌於二〇二四年一月遞補議員,如今光電收賄案有罪定讞,自定讞日解職。
判決指出,海神光能公司二〇二〇年規劃於口湖鄉設立「漁電共生」水產養殖設施結合太陽能光電的案場,須由鄉公所核發建照,且經核准才能開工,林透過黃姓女土開業者向廠商表達索賄五百萬元,討價還價降至四百萬元,公所同年八月廿四日核發建照,九月十日核准開工。
林否認收賄,辯稱是土地開發的分潤,雲林地院認定林利用職務影響建照與開工程序,四百萬報酬沒有合法依據,構成收賄罪,量刑十年,違商會法另判四月。
二審台南高分院認為林利用權勢向企業索賄,廠商為求工程順利而無奈付錢,林的行為嚴重損害國家公信與廠商經營秩序,犯後態度欠佳,駁回林上訴;最高院昨亦維持原判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