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2萬卡債滾成近20萬 銀行提告╱繼承房地脫產妻兒 判吐回
潘男欠卡債近20萬元,將原可繼承房地轉給家人,遭銀行提告撤銷移轉登記,彰化地院判銀行勝訴。(資料照)
彰化縣潘姓男子廿多年前欠某家銀行約二萬元的信用卡債,循環利息加上違約金,至今已累積近二十萬元,潘男原本可繼承母親遺留的房地產,但他卻把房地產全給哥哥繼承,再由哥哥贈與移轉給潘男的太太,潘妻再贈與給二名兒子,銀行認為損害債權,控告潘男與哥哥、潘妻及二名兒子,聲明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彰化地院判決銀行勝訴。
銀行勝訴 撤銷潘家所有權移轉登記
此案如判決確定,房地產將回復為潘男與哥哥共有狀態,潘男具有繼承權,銀行就能進一步聲請強制執行與拍賣房地產抵債。
判決書指出,潘男積欠的卡債利息,從二〇〇四年底至二〇一五年八月為年息十九.六九%,二〇一五年九月起至潘母二〇一八年二月過世為止為十五%,加計違約金,至今累計十九萬七七八〇元,但判決書並未揭露他當年欠多少卡債,如依上述利息回推,他在二〇〇四年欠債約二萬元。
判決書指出,潘母名下有一棟三十坪的透天厝與一.〇九公頃土地,潘母過世後,潘男沒有辦理拋棄繼承,依法與哥哥共同繼承,潘男卻與哥哥達成遺產分割協議,全部不動產先分配給哥哥繼承,在二〇一八年完成繼承登記,三年之後,哥哥又把潘男可繼承的份額,贈與潘男的太太,潘妻再於二〇二三年贈與二名兒子,並完成移轉登記。
銀行向彰化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潘男明知自己欠銀行債務,卻在分割協議中「零分配」,形同將自己應繼分的財產權利,無償贈與其他繼承人(哥哥),導致潘男名下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嚴重損害銀行的債權,依民法第二四四條規定,聲明撤銷遺產分割協議、贈與及相關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為全體繼承人(潘男與哥哥)共有狀態。
不動產回復繼承人共有 以便銀行追討
潘男等被告沒出庭,也沒提出書面答辯。法官認為,潘男沒有拋棄繼承,卻在分割協議中完全放棄繼承,而且是「無償行為」,有害銀行的債權,判決塗銷歷次移轉登記,使不動產回復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狀態,以便銀行未來執行,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