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勒斃馬國女大生「可教化」 梁育誌無期定讞
梁育誌性侵勒斃馬國女大生,認定可教化,判無期徒刑定讞。(資料照)
男子梁育誌六年前性侵、勒殺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鍾姓女大學生,法院曾經三度判處死刑,但經最高法院兩度撤銷發回,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二審今年一月判決認定梁男並非預謀殺人,難以認定構成情節最重大之罪,且有教化、矯治可能,依殺人罪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並依另起犯意的強盜罪判處八年徒刑,合併應執行無期徒刑;最高法院昨駁回檢、辯上訴,判無期徒刑定讞,梁育誌確定逃死。
3度判死 最終確定免死
台南市長榮大學馬籍鍾姓女大學生,二〇二〇年十月廿八日晚間返回住處途中,遭高雄市阿蓮區男子梁育誌以麻繩勒住脖子,強拖至路旁性侵,再以打了「上吊結」的麻繩勒斃,棄屍阿蓮山區。
一審橋頭地院、二審高雄高分院均判梁死刑,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一審仍判死刑,是憲法法庭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一一三年憲判八號」判決、嚴格限縮可判處死刑的條件後,更審仍判處死刑的首例:但最高法院認為梁男未必是自始計畫性侵殺人,可能是計劃性侵、再臨時提升為殺人犯意,二度發回更審。
法官認定非預謀殺人
更二審認定梁男原本計畫劫財劫色,犯案時第一次收緊麻繩圈後,因鍾女反抗呼叫超出梁男預期,梁擔心失風且一時氣憤,主觀犯意提升至直接殺人故意,痛下殺手而再次收緊繩圈勒殺鍾女,難以僅憑梁男預先打成上吊結,就認定是預謀殺人,其犯案手段固然相當殘忍,但基於慎刑考量,尚難認定為可判死刑的「情節最重大之罪」。
更二審並依據凱旋醫院、嘉南療養院的鑑定結果,參酌醫師、心理師和教誨師意見,認定若施以長期監禁,輔以心理治療措施及輔導教化,當可促使梁深入反省並改善更生,況且無期徒刑須執行逾廿五年且有悛悔實據,才得以申請假釋,尚無剝奪其生命的必要,故改判無期。
最高法院昨認為更二審認事、用法皆未違誤法令,量刑亦已充分說明理由,駁回檢辯上訴,全案定讞。
